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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