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点击【免费下载】即可下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