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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层级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65号) 适合人群:所有人 时长:共计1页内容

资料简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2013】247号),辐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以及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由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和扩权县环保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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