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Ⅰ型实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三、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4538912、87671736)或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材料。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但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1、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销售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乙醇汽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七、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