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这两天,有关“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消息,让环保业界震动不小。有人担心由此放松了环评管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也有人暗自窃喜,以后搞项目,岂不是更省事了。
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22日对记者表示,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
这位负责人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
“这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这位负责人说,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大幅强化了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根据该法规,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5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
同时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