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水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按照“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要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 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 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2018 年底前,在河长制基础上,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建立向见效转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对各地水质改善和重点工作实施预警通报制度,逐一梳理各 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差距,以“一市一单”形式对各市通报,敦促各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单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预警通报;两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 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公开约谈;三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实施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 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 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
加大资金筹措。各级政府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加大 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计划目标。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原则,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完善财政补贴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推进市场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 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 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参与)
健全生态补偿。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 生态补偿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地表水源保护区与下游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 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积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建立流域跨省界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强化激励约束。逐步建立健全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 领域环保“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引领产业高质量 绿色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严格督察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推进市场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 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 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参与)
健全生态补偿。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 生态补偿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地表水源保护区与下游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 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积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建立流域跨省界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强化激励约束。逐步建立健全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 领域环保“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引领产业高质量 绿色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严格督察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严格督察考核。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作 开展专项督察。依据有关考核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行动计划的实 施,对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等开展考核。对未达到国家考核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比例年度目标的市,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且不计名次,并实施区域限批;对纳入国家考核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类 别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考核等次降档处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 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在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参与)
严肃追责问责。 将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察、督政的重要内容,实行重点跟踪盯办。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重点 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依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参与)
(五)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科学管理
严肃追责问责。 将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察、督政的重要内容,实行重点跟踪盯办。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重点 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依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参与)
(五)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科学管理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监测、 执法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 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 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 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弘扬生态文化,推进多元共治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 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 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弘扬生态文化,推进多元共治
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 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 与)
推进信息公开。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公 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定期 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 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本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开 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附件:
推进信息公开。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公 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定期 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 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本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开 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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