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河北省于近日印发《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根据计划,到2020年,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5% 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75%;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 487%以上(其中,2018年、2019年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断面比例分别达到446%和473%),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257%以内 (其中,2018年、2019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分别下降至351% 和 297%以内);国考入海河流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冀水领办〔2018〕123号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 号),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保卫战,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保卫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流域分 区管理体系为基础加强空间管控,以污染减排与环境扩容为抓手,重点突出京津冀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雄安新区、冬奥会比 赛场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大运河生态带等五大区域,着力开展白洋淀流域治理、工业污水达标整治、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水 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河湖清 理、渤海综合治理等八大专项行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加快实施一批骨干工程项目,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通过高质量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协同推动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新局面作 出贡献,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分区管控,精准发力
统筹流域边界和行政区边界,细化控制单元,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水环境空间管控体系,按控制单元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 空间管控措施和污染防治方案,突出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务求实效。
(二)质量导向,系统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质达标为出发点系统谋划各项工作,统筹地表与地下、陆域与水域、流域与海域、城市与农村、 点源与非点源、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突出生态流量保障和自然生态修复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协同作用,将是否达到水质目标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整体推进,增强各项措施、各类水体防治的关联性和耦合 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坚持重点突破,在整体推 进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水体强化攻坚,努力做 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
(四)落实责任,全民共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 部门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察,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与激励引导,促进公众积极监督和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5% 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75%;全省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 487%以上(其中,2018年、2019年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断面比例分别达到446%和473%),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257%以内 (其中,2018年、2019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分别下降至351% 和 297%以内);国考入海河流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
四、重点区域
京津冀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以潮白河、永定河、滦河 水质目标为导向,坚持自然恢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扎实推进张承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 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完善生态补偿等机制,确保京津冀水源水质安全。潮河古北口断面维持Ⅱ 类水质,白河后城断面维持Ⅲ类水质,滦河大杖子(一)断面维持Ⅲ 类水质。
雄安新区。立足雄安新区水生态环境功能需求,统筹白洋淀 流域治理与保护,在全面排查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加强上游生 态建设和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系统治理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工业、 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旅游开发等污染源,强化入淀河流、黑臭水体、纳污坑塘等水体整治,实施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 “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提供强力支撑。到2020 年,入淀河流府河安州断面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氨氮≤3mg/L),孝义河蒲口断面达到地表水Ⅴ 类标准(氨氮≤65mg/L);白洋淀湖心区水质达到地表水Ⅲ- Ⅳ类标准,南刘庄断面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
冬奥会比赛场区。以提高崇礼区和洋河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重要淖泊退耕还湿等措施,强化生态环境管理能力与机制建设,保障冬奥会比赛场区及周边水环境安全。 到2019年,官厅水库上游八号桥断面稳定达到Ⅲ 类水质标准,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到365% 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
北戴河及相邻地区。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为重点,在北戴河及相邻地区深入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治理 等工程,完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到2018年,戴河戴河口断面、洋河洋河口断面达到Ⅲ 类水质;到2020 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高于70%,重点监控湖库的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主要监测指标达到一类标准。
大运河生态带。以卫运河、南运河、北运河等重污染河流为靶 向,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各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河道清淤疏浚、人工湿地建设等治理项目,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效用。到2019 年,北运河土门楼断面基本消灭劣Ⅴ 类,卫运河秤勾湾断面水质达到 Ⅴ 类;到2020年,卫运河油坊桥断面水质达到Ⅴ类。
五、重点任务
(一)白洋淀流域治理专项行动
1 突出抓好水污染治理
开展环境状况排查。2018 年底前,完成白洋淀流域河湖库淀污染状况、工业企业污染状况、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纳污坑塘和黑臭水体、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状况、医疗废物处置状况、城镇污水和垃圾治理等八大排查工作,登记造册,清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加强工业污染防控和治理。实施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全面取缔“散乱污”企业,2019 年6 月底前彻底“清零”。集中开展涉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攻坚行动,2019年6月底前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增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能力,做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沧州市政府负责)
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治理。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到2020年,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充分发挥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作用,力争将所有垃圾用于焚烧发电,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加强傍河农村及淀(湖)区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对39 个淀中村和入淀河流沿线1000米范围内的村庄实施污水治理,出水水质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完善长效机制,到2020 年,基本实现傍河农村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推进种植业污染防治。优化淀区及上游流域农业种植结构,积 极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到2020年,化肥亩均使用量下降7%,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根据水质改善需要,选择重点区域实施农田污染物生态拦截工程。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科学布局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继续强化 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快禁养区以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整 治,建设养殖场废弃物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 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规范发展生态旅游,加强环境监管。根据淀区生态环境承载 能力,确定合理的旅游承载量。 严禁过度旅游开发,提倡错峰旅游,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管控车船密度,严格控制淀区船舶数量。 加强船舶及其作业活动监管,防止污染淀区环境。严禁新增汽、柴油动力装置船舶入淀。2020 年底前,完成对白洋淀淀区汽、柴油动力船舶油改气、油改电技术攻关及配套设施完善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入淀河流河道综合治理。对府河、孝义河、漕河、潴龙河、 瀑河等主要入淀河流开展河道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封堵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底泥污染严重区域实施清淤工程,有效提升河 道水体的自净能力。以开展河岸生态缓冲带建设为重点,推进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堤岸、生态防护林建设,构建河渠生态廊道。(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2 构建水资源保障体系
加强工业污染防控和治理。实施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全面取缔“散乱污”企业,2019 年6 月底前彻底“清零”。集中开展涉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攻坚行动,2019年6月底前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增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能力,做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沧州市政府负责)
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治理。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到2020年,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充分发挥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作用,力争将所有垃圾用于焚烧发电,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加强傍河农村及淀(湖)区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对39 个淀中村和入淀河流沿线1000米范围内的村庄实施污水治理,出水水质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完善长效机制,到2020 年,基本实现傍河农村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推进种植业污染防治。优化淀区及上游流域农业种植结构,积 极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到2020年,化肥亩均使用量下降7%,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根据水质改善需要,选择重点区域实施农田污染物生态拦截工程。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科学布局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继续强化 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快禁养区以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整 治,建设养殖场废弃物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 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规范发展生态旅游,加强环境监管。根据淀区生态环境承载 能力,确定合理的旅游承载量。 严禁过度旅游开发,提倡错峰旅游,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管控车船密度,严格控制淀区船舶数量。 加强船舶及其作业活动监管,防止污染淀区环境。严禁新增汽、柴油动力装置船舶入淀。2020 年底前,完成对白洋淀淀区汽、柴油动力船舶油改气、油改电技术攻关及配套设施完善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入淀河流河道综合治理。对府河、孝义河、漕河、潴龙河、 瀑河等主要入淀河流开展河道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封堵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底泥污染严重区域实施清淤工程,有效提升河 道水体的自净能力。以开展河岸生态缓冲带建设为重点,推进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堤岸、生态防护林建设,构建河渠生态廊道。(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2 构建水资源保障体系
推行全流域节水。明确白洋淀和雄安新区相关用水指标及分配调度方案,科学调整南水北调水量分配指标。推进农业节水,抓好工业节水,强化城市生活节水,促进非常规水利用。(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保障生态用水。构建以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为主,上游水库和其他外调水为补充水源的多元互济水源保障体系。增加引黄入冀 补淀工程引水时间和引水入淀水量;实施江河湖库连通工程,构建太行山山区大型水库通过上游河道向白洋淀生态补水的骨干供水网络,联合调度王快、西大洋、安各庄、瀑河等上游水库水量,恢复淀泊水动力。通过多水源调度,到2020 年,力争使白洋淀水位恢复到65-70 米。利用白洋淀下泄水量,补充赵王新河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牵头)
3 推进水生态综合整治
保障生态用水。构建以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为主,上游水库和其他外调水为补充水源的多元互济水源保障体系。增加引黄入冀 补淀工程引水时间和引水入淀水量;实施江河湖库连通工程,构建太行山山区大型水库通过上游河道向白洋淀生态补水的骨干供水网络,联合调度王快、西大洋、安各庄、瀑河等上游水库水量,恢复淀泊水动力。通过多水源调度,到2020 年,力争使白洋淀水位恢复到65-70 米。利用白洋淀下泄水量,补充赵王新河生态用水。(省水利厅牵头)
3 推进水生态综合整治
维护陆域生态。开展太行山区水土保持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到2020年,重点水库周边新增水源涵养林150 平方公里。在平原区县主要入淀河流两岸、道路节点、荒地、废弃鱼塘、低效农用地等区域实施造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保定市完成造林1400平方公里,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 以上。(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政府负责)
恢复水生态。在府河、瀑河、孝义河等主要河流入淀区域建设 湿地公园2处,有效维持和改善淀区水质。科学实施淀内重点区域底泥清淤,清理非法围堤围埝,实施退养还湿、退耕还湿、退居还湿等工程,加快淀区生态恢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政府负责)
强化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唐河污水库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8 年底前完成安新县和雄县排查出的5 条黑臭水体治理修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继续实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力争2018 年底前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工业污水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恢复水生态。在府河、瀑河、孝义河等主要河流入淀区域建设 湿地公园2处,有效维持和改善淀区水质。科学实施淀内重点区域底泥清淤,清理非法围堤围埝,实施退养还湿、退耕还湿、退居还湿等工程,加快淀区生态恢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保定市政府负责)
强化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唐河污水库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8 年底前完成安新县和雄县排查出的5 条黑臭水体治理修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继续实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力争2018 年底前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工业污水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1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全省八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 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 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 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白洋淀及周边地区统一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张家口、承德等西部涵养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管 控;大清河、子牙河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限制高耗水 行业准入。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 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 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促进产业合理聚集。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 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化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水法律法规 规定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明确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 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明确保留条件,其中直排环境企业应达到排入水体功能区标准;2018 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硬约束,深度整治“散乱污”企业,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制定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标准。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 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化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2 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 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促进产业合理聚集。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 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化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水法律法规 规定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明确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 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明确保留条件,其中直排环境企业应达到排入水体功能区标准;2018 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硬约束,深度整治“散乱污”企业,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制定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标准。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 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化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2 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 年底前,各地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 排偷放等问题;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同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 测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 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 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 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 严格工业集聚区治理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 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 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 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 严格工业集聚区治理
分类推进设施建设。以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加快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自查整改,分类处理水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滞后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等相关文件规定,明 确各工业集聚区环保要求。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工业集聚区到2020 年底全面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和劣V 类控制单元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结合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更严格排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 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工业集聚区,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企业抽查比例。对长期无 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少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开展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评估,明确发展计划和污染防治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提高园区运维水平。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积极推进一园 一档、园内企业一企一册的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及时记录园内 污水排放相关信息。各工业集聚区应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自查,填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19 年,京津冀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雄安新区、冬奥会比赛场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大运河生态带等重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区域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20 年,以上述园区为示范,逐步带动全省工业集聚区监管水平提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积极落实准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 等环境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 评价制度。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等 硬任务作为工业集聚区设立、升级的先决条件。按照全省产业发 展布局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水质超标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严格审查废水“零排放”入园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等相关文件规定,明 确各工业集聚区环保要求。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工业集聚区到2020 年底全面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和劣V 类控制单元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结合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更严格排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 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工业集聚区,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企业抽查比例。对长期无 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少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开展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评估,明确发展计划和污染防治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提高园区运维水平。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积极推进一园 一档、园内企业一企一册的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及时记录园内 污水排放相关信息。各工业集聚区应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自查,填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19 年,京津冀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雄安新区、冬奥会比赛场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大运河生态带等重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区域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20 年,以上述园区为示范,逐步带动全省工业集聚区监管水平提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积极落实准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 等环境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 评价制度。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等 硬任务作为工业集聚区设立、升级的先决条件。按照全省产业发 展布局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水质超标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严格审查废水“零排放”入园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强化流域分区管理
细化控制单元划分。在国家划定的71个控制单元基础上,结合各市、县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水污染防治精准布局的需要,筛选一 批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断面,衔接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与达标时限,统筹流域边界和乡镇边界,进一步划分省、市、县级控制单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控制单元管理措施。将控制单元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分解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和管理措施在空间上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突出水域功能保护。在控制单元内,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 地保护区、江河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 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管控措施;与各级控制单元一起,形成国家、省级、市县级、重要水域逐级细化的空间管理网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信息数据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 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并按控制单元有效集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气象局等参与)
2 协调推进减排扩容
落实控制单元管理措施。将控制单元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分解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和管理措施在空间上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突出水域功能保护。在控制单元内,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 地保护区、江河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 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管控措施;与各级控制单元一起,形成国家、省级、市县级、重要水域逐级细化的空间管理网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信息数据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 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并按控制单元有效集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气象局等参与)
2 协调推进减排扩容
强化不达标控制单元污染减排。对37个不达标控制单元,依据污染构成特征,针对性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殖废 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治理、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污染负荷大幅削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保育陆域生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重要生态功能区、居民生活区、交通沿线敏感山体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 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 境整治、河湖滨岸缓冲带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对太行山和燕山重要水源地范围内的25 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
保障生态水量。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及重要跨界河流补水机制,加大河流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逐步恢复河流湖库生态功能。以开发利用 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为重点,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积极开展河流生态水量研究,在国家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河道生态水量保障方案。(省水利厅牵头)
保护湿地系统。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 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继续加强白洋淀、衡水湖、闪电河、北戴河等国家重 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划定并公布省级和一般湿地名录,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修复水生态空间。全面排查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挤 占水域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 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 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 施。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明确沿河、环湖水域岸线及缓冲保护线,削减入湖(库)污染负荷。恢复和 保护河湖浅滩湿地。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 分类开展水质保护
保育陆域生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重要生态功能区、居民生活区、交通沿线敏感山体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 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 境整治、河湖滨岸缓冲带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对太行山和燕山重要水源地范围内的25 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
保障生态水量。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及重要跨界河流补水机制,加大河流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逐步恢复河流湖库生态功能。以开发利用 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为重点,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积极开展河流生态水量研究,在国家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河道生态水量保障方案。(省水利厅牵头)
保护湿地系统。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 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继续加强白洋淀、衡水湖、闪电河、北戴河等国家重 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划定并公布省级和一般湿地名录,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修复水生态空间。全面排查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挤 占水域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 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 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 施。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明确沿河、环湖水域岸线及缓冲保护线,削减入湖(库)污染负荷。恢复和 保护河湖浅滩湿地。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 分类开展水质保护
29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 类的控制单元,要加大保护力度,避免开发建设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造成损害,针对性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保持优良水质不退化;37 个不达标控制单元,要全力推进滹沱河、龙河、凤河、沧浪渠、滏阳河等重污染河流(河段)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 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按期达标;5个水质维持Ⅳ - Ⅴ类控制单元,要继续推进污染防治,力争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环境质量出现反弹或未按期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依法编制实施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围绕“目标-问题-任务-项目”的逻辑主线,将任务及完成时限逐一落实 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岗南水库、桃林口水库、西大洋水库、 岳城水库等水质较好水库和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湖泊,要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护水生态环境质量并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四)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1 落实“划、立、治”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 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饮用 水水源地名单,同时逐级汇总报送省住建、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 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 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20 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 人或日供水1000 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推进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2019年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 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 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水源涵养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推进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2019年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 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 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水源涵养
实施水源保护区绿化工程。到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 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实施湖库型水源上游生态修复工程。 到2020 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西大洋、王快、朱庄、四里岩等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入库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 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 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实施湖库型水源上游生态修复工程。 到2020 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西大洋、王快、朱庄、四里岩等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入库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 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 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 完善日常管理
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到2020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采集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 水水源保障能力。各市、县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 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水源切换后,具备条件的 原有水源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南水北调水源的同时,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到2020 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应急备用水源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相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 水水源保障能力。各市、县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 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水源切换后,具备条件的 原有水源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南水北调水源的同时,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到2020 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应急备用水源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相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
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排水管网建设应采取雨污分 流制,老城区排水管网随路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有效措施。以年限较长、漏损污染、错接混接的雨污直排式合流制管网为重点,分步推进老旧管 网改造工作。优先在雄安新区起步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设区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全省所有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地区,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行为监督管理,对经评估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排水户,要限期完成清退整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自2018年起,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氮、总磷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 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土地利用、建材利 用或协同焚烧等方式,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遗留不达标的设施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 逐步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全省所有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地区,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行为监督管理,对经评估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排水户,要限期完成清退整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自2018年起,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氮、总磷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 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土地利用、建材利 用或协同焚烧等方式,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遗留不达标的设施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 逐步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取缔。因历史原因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办理的实行封 堵。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在达到下水道水质标准的 基础上,并入市政排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 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沥液直排入河。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 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 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 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3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 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沥液直排入河。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 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 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 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3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 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建立 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牵头)
及时申请销号。2018 年底前,列入省级台账的48 条黑臭水体要消除39条以上,县城45 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 年底前,各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市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及时申请销号。2018 年底前,列入省级台账的48 条黑臭水体要消除39条以上,县城45 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 年底前,各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市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逐步调 减养殖总量,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平衡、就地利用为 优先选择,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 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培育农村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 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 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 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 推进种植业污染治理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 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 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 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 推进种植业污染治理
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以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 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投入品监 管。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春玉米、马铃薯和耐旱耐贫瘠的杂粮杂豆,减少使用地下水;推广喷灌、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培肥地力,提高土壤供水保墒能力。发展高标准低压管道灌溉500万亩以上。限制机井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低耗水作物和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 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 以上;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 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 以上。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 以上;到 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工程,实现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利用。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 度地膜。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以推进标准地膜使用、地膜回收环节补贴、开展废旧地膜综合利用为方向,探索推行“以旧换新”回收机制,扶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加工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全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 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 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3 排查整治纳污坑塘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 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 以上;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 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 以上。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 以上;到 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工程,实现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利用。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 度地膜。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以推进标准地膜使用、地膜回收环节补贴、开展废旧地膜综合利用为方向,探索推行“以旧换新”回收机制,扶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加工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全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 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 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3 排查整治纳污坑塘
突出重点,系统整治。以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混合类废水坑塘,以及对于水体散发异味、变色变质、群众反映强烈的坑塘为重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2018 年底前实现“清零”。对治理后的纳污坑塘,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周边环境面貌。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逐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炒 作风险高的,提出督办意见,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新的纳污坑塘出现,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4 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逐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炒 作风险高的,提出督办意见,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新的纳污坑塘出现,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4 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全面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历史积存垃圾。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备农村保洁员队伍、卫生 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染。抓好垃圾终端处理,以县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取消简易填埋。2018 年县(市、区)行政村村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38 个示范县(市、区)要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2020 年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体系基本建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坚持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 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 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农村厕所旅 游化发展。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选 择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坚持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 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 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农村厕所旅 游化发展。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选 择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
在习惯使用公厕的村庄和人员密集活动场所,合理改建或新建卫 生公共厕所。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专业化农业农村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一并处理及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基本完成厕所改造任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 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科学确定污 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重点河道、干 支流农村垃圾整治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2018- 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0 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河湖清理专项行动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 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科学确定污 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重点河道、干 支流农村垃圾整治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2018- 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0 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河湖清理专项行动
1 深入开展河湖清理
按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白洋淀及上游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河湖存在的乱倒乱排、乱采乱挖、乱围乱堵、乱占乱建“四乱”问题,开展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三清”行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清理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目标、清理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到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参与)
2 打击非法采砂
2 打击非法采砂
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 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超深度、超范围开采;对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非法违规采砂场,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3 综合整治排污口
3 综合整治排污口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 号)、?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予以补办手续或关闭;对依 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总量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未达到Ⅳ 类水质标准的主要入河排放口全部建设生态净化工程;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八)渤海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八)渤海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实施沿海三市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开展依据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2019 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污染源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对于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2020 年,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实施城市区域内行业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实现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加强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对登记在册日排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季度进行监督性监测。2018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的制定。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超标排放的日排水量 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综合整治不达标入海河流。 以石碑河、廖家洼河、饮马河等47条入海河流(河段)为重点,全面落实河长制,清理不达标河流两岸垃圾及污泥堆存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建设生态护坡护岸,强化河道自然岸线修复与恢复,逐步实施流域总氮特别排放限值,削减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污染物入海量,确保沿海三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期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海洋污染防控
实现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加强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对登记在册日排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季度进行监督性监测。2018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的制定。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超标排放的日排水量 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综合整治不达标入海河流。 以石碑河、廖家洼河、饮马河等47条入海河流(河段)为重点,全面落实河长制,清理不达标河流两岸垃圾及污泥堆存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建设生态护坡护岸,强化河道自然岸线修复与恢复,逐步实施流域总氮特别排放限值,削减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污染物入海量,确保沿海三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期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海洋污染防控
推动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2018 年底前,按照“一湾一口一策”要求,编制并实施河口海湾污染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到2020年,完成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 村厅等参与)
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及落实,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等标准;2020 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船舶的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监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进入我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 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完善和实施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堆场防尘设施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促进港口绿色发展,2018 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河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非法海水养殖的清理整顿,取缔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海水养殖活动。2020 年底前,提升养殖废水处理水平,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快海洋垃圾污染治理。沿海三市陆地和海岛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2018年底前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全部建立500 米净岸、垃圾分类工作机制;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沿岸500 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3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及落实,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等标准;2020 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船舶的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监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进入我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 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完善和实施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堆场防尘设施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促进港口绿色发展,2018 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河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非法海水养殖的清理整顿,取缔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海水养殖活动。2020 年底前,提升养殖废水处理水平,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快海洋垃圾污染治理。沿海三市陆地和海岛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2018年底前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全部建立500 米净岸、垃圾分类工作机制;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沿岸500 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3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海政策,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 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海洋特色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海,清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禁止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 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 行为。清除向海一侧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渤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14 公里,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保护区。以滦河口湿地、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七里海潟 湖湿地、北大港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到2020 年,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 公顷。(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工鱼礁建设。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完善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4 防范海洋污染风险
加强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禁止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 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 行为。清除向海一侧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渤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14 公里,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保护区。以滦河口湿地、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七里海潟 湖湿地、北大港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到2020 年,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 公顷。(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工鱼礁建设。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完善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4 防范海洋污染风险
提升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沿海三市人民政府 应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推进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专项 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 的环境监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开展应急响应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渤海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及危化品泄漏综合信息平台。(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包括赤潮(绿潮)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赤潮(绿潮)信息收集- 研判核实-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等,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滨海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专项 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 的环境监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开展应急响应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渤海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及危化品泄漏综合信息平台。(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包括赤潮(绿潮)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赤潮(绿潮)信息收集- 研判核实-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等,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滨海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