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开,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拟修改的17部法律涉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三个方面。其中,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拟修改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预算法、食品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7部法律,共120个条款;为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拟修改劳动法、电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高等教育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民用航空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11部法律,共25个条款;为在全国推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拟修改社会保险法2个条款。需要说明的是,民用航空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既涉及机构改革内容,又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内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1.关于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方面。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职责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此,修改了产品质量法18个条款、食品安全法68个条款。二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为此,修改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个条款、民用航空法1个条款。
2.关于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方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到国家医疗保障局。为此,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8个条款。
3.关于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方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审计署。为此,修改了预算法1个条款。
4.关于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方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为此,修改了义务教育法1个条款。
(二)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1.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劳动法第十五条设定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审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设定了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也涉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设定了供电营业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设定了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设定了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设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港口法第二十五条设定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设定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设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考虑到这些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取消这些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草案对上述法律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共取消10项行政许可事项。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修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民用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制度,规定对非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
2.关于优化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草案在取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内容。
一是制定标准或指南,指导和规范管理对象行为。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港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二是开展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加强监管。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资料等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是建立负面清单,实施信用管理。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管理;港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四是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草案修改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改革试点经验推广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授权决定》实施期限为两年,于2018年12月届满。从实践效果看,试点经验取得积极成效,可以在全国推开。为此,草案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了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此外,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普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投入应用,在制度设计时没有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留出空间,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作出授权性规定。为此,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上述拟修改的17部法律外,我们还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国籍法等10余部法律一并进行了研究,由于这些法律存在涉及领域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争议分歧较大等问题或者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处于全面修订之中,此次暂不予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解决了改革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行为合法性问题,上述法律暂不予修改不会影响其实施。对个别部门提出修改需求的,今后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逐步解决。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