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湖长责任体系,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根据《方案》,省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分级分区要求建立湖长体系,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工作制度体系,在出台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与激励和验收六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面完善河长制、建立湖长制工作需要,制定了河(湖)长巡查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地方配套制度,明确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