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上半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我部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常态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31个省(区、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局)审批的30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复核,发现2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多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保措施缺失,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评价工作等级或者评价标准适用错误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14家主持编制机构(另有2家机构已脱钩或注销资质,不再处理)及31名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予以限期整改六个月的行政处理。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相关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负责审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监管,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见附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