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评函〔2018〕193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2018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为加强对地方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的指导,切实提高环评报告编写质量,我厅开展了2018年度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本次复核工作共抽取了8个地市15个县、区、市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5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核查,发现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3家环评机构及3名环评工程师做出行政处理,限期整改6个月;对4家环评机构及4名环评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开始。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禁止在全省承接、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市场服务工作,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期满后,上述机构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全省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对复核发现影响审批结论的重大问题,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18年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2018年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附件:2018年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