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了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审核要点,为各地核发人员核发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提供参考。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需要在2018年内完成建成区内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的发证任务,其他地方应于2019年全面完成这项工作。
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信息的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件包括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等;附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进出水管网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如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出具时间应在信息公开期满之后。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线信息、进水信息、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进出水管网图、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位于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企业存在锅炉等其他行业设施的时候,应在“其他行业类别”中选择相应的行业。
(3)是否投产以污水处理厂开始排污之日起为准。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
(4)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5)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如需要改正,应填写改正相关要求。
(6)污水处理厂类型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不同的管理要求,需要根据技术规范明确污水处理厂类型。
(7)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根据最新的对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相关文件要求,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涉及锅炉或焚烧炉的填写。
2、表2水处理行业生产线信息:
(1)污水处理生产线和污泥处理生产线需分开填报。
(2)生产线编号优先填写企业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SCX+三位流水号数字”(如SCX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3)设计处理能力和年运行时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处理能力和年生产小时数。
(4)厂外进水类别需要与后续进水信息表对应,比如进水包括工业废水时,后续需在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中填写详细信息;如果收水区域属于雨污合流管网(涉及到暴雨期的合规判定),则需要在进水信息中增加厂外雨水。
(5)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污染治理设施详细信息需填写名称、编号、设计水质、设施参数、药剂使用情况等必填内容,其余内容为选填。
(6)污泥处理生产线应包括脱水等污泥处理设施,“厂外进水类别和工艺单元”可不填写。
3、表3和表4进水信息表:表3为生活污水进水信息表,表4为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生活污水进水信息需填写收水四至范围,填写地理名称,如“XX路”“XX小区”等,服务范围所属行政区域精确到区县和乡镇。工业废水进水信息需逐一填写接纳的所有工业废水的排水单位名称、所在地、所属行业、协议的水量及水质、排污许可证情况、管网情况,这与后面确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许可内容密切相关。
4、表5燃料信息表:如果污水处理厂有锅炉、焚烧炉等设施,需填报燃料信息。
(1)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2)燃料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5、表6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污水处理厂从泵房、格栅到污泥间各个工段都可能产生恶臭气体。重点关注是否遗漏恶臭气体的产污环节,管控因子主要为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如果排污单位采取了密封或者加盖等措施将无组织气体收集后处理并设置了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否则选择无组织排放。
(2)焚烧炉、恶臭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收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废气需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等相关信息。如污染治理设施不属于可行技术,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焚烧炉为主要排放口,恶臭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3)如排污单位含锅炉,按照锅炉技术规范填报。
6、表7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关注废水类别填报是否完整,区分厂外废水和厂内废水两种来源。
(2)根据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避免遗漏。需要注意的是,如排污单位为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填报GB18918中表1和表2相关污染物项目。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接纳工业废水,污染物项目在表1和表2的基础上,需要考虑表3中包括的污染物项目,主要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接纳的工业废水适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类别确定。如排污单位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对于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根据相应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项目;对于其它,结合进水信息表,根据进水中包含的纳管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确定污染物项目。
(3)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内容需核实是否填写完整,注意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7、表8污泥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核实产污设施、设施参数(重点关注污泥处理前后的含水率)是否填写完整。如不属于可行技术,排污单位需提供可以满足许可证要求的证明文件。
8、表9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一般有锅炉、焚烧炉或恶臭处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的企业需要填写。
9、表10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注意该表对应排放口,仅需要填写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的情况,如污水厂只有无组织废气排放则不需要填写该表。重点审核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浓度限值填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时,应填报排放速率。
10、表1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审核部门应核实“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2)如存在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年的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
(3)企业需要填报许可排放量,同时需要上传详细计算过程,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
(4)许可排放总量部分,需要核对企业总量指标文件,确保企业所填写的“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不大于相应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如果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则还需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总量,三者取其严。
(5)如地方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为重污染应对期日许可排放量,与环统相结合,将有组织排放源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种污染因子前一年的环统实际排放量折算到日均值,并根据消减比例确定日许可排放量。
11、表1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审核无组织排放编号、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填报是否完整时,需要注意厂界管控的污染因子及其排放标准是否有遗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遗漏。
(2)污水处理厂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12、表13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如果企业存在主要排放口,则各污染物的总许可量等同于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
13、表14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废水总排放口,应审核排放口名称及编号、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如排污单位存在其他合法的排放口,需一并填写。
14、表14-1入河排污口信息表:如排污单位取得了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则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15、表14-2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表:如排污单位存在雨水排放口,则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16、表15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需要审核废水总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等是否填报完整。
17、表16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需审核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是否填报完整。对于直接排放,注意与地方排放标准相结合。排水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仅限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放的情形。
18、表17 废水污染物排放:
(1)审核废水总排口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准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8918及其修改单确定,包括处理后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和景观用水。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GB 18918及其修改单确定。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GB 8978确定。处理混合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结合进水信息,依据技术规范中加权平均确定。
(2)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其他控制因子。
(3)废水许可排放量审核:根据规范要求和企业提供的计算过程,核实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需要注意以下两点:a、申请年排放量不得大于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b、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排放量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的总量。
(4)废水许可排放量核算通过排水量和许可排放浓度来核定。对于水量的取值,现有企业依据过去三年平均处理水量计算,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折算,新建企业按照设计水量。考虑到污水处理厂的公共属性,鼓励其尽可能多的处理污水,如果企业提出合理的预期水量会比过去三年有显著增加,并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预期水量许可,但原则不超过设计水量,设计水量包含变化系数。
19、表18 噪声排放信息表:目前没有统一要求,如果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要求则填写。
20、表19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和表19-1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补充表:注意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不算在许可范围之内。管控的重点是污泥,其产生量填写干化污泥的产生量,数值等于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和。污泥的排放量应该为0。
21、表20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采用自动监测的COD、氨氮、总磷、总氮必需填报除“其他信息”外的所有信息。填报手工监测频次和方法,是为了在自动监测设施出现故障时,所采用的手工监测。
(2)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的项目可不填报自动监测相关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余的内容均需填报。
(3)监测内容填写流量、水温、风速、风向等需要监测的物理指标;污染物名称分栏填写需要监测的各类污染物。
(4)审核污染物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测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5)注意填报厂界监测信息,监测项目应该包括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GB18918的排污单位废气监测项目中应该包括甲烷,监测点位为厂内。
(6)如排污单位有雨水排放口,需填报相关监测信息。
22、表21进水自行监测信息表:
(1)进水总管的监测内容包括流量和COD、氨氮、总磷、总氮。
(2)COD和氨氮应采用自动监测,填报除“其他信息”外的所有信息。
(3)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了进水总管外,应填报工业废水混合前的监测信息。
23、表22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完整列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2)记录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3)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其他信息中写明台账保存期限为“至少保存三年”。
24、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该部分可根据地方规定添加相应内容。
25、表23改正规定信息表:由企业自行对照技术规范要求,提出需要改正的内容及改正时限,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最终决定改正措施及时限。
26、附图:附图要求上传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进水和出水的管网图。其中,进出水管网图件中应该包含该排污单位接纳污废水地理范围和污水管网集输走向的示意图。审查上传的图件是否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7、附录:重点审核污水处理设施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参照技术规范附录A,审核表中的必填参数是否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计水质、设计参数、药剂使用情况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28、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与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内容。
2、信息公开表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文件要求,填报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
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1)是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2)是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时间节点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执行。公开的内容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其他信息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对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需要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如果地方法律法规和环评批复中对枯水期、农灌期等时段排放量有所要求,则需要在“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规定该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地方有法规对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有管理要求,可纳入“其他许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