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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18-12-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财政部发布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详情如下: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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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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