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根据环保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察或巡查问题情形中:
(一)“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 4 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察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是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是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河南环保厅:打击“新五小”环境违法
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现象,这些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这次排查的重点包括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现状,主要原料、工艺、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实际生产能力,企业建成投产时间等,及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别和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通知要求河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对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实施标本兼治,并逐步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大跟踪回访和后督察频次,同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关闭、取缔到位,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严格监管。 什么是“十五小”和“新五小”
“十五小”企业
(一)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三)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
(八)土法选金。
(九)土法农药。
(八)土法选金。
(九)土法农药。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二、根据河南环保厅“新五小”界定标准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