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水处理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建﹝2018﹞104号)等文件要求,天津市组织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全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申领时限
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19年1月1日起不得无证排污;
2019年12月31日前,其他污水处理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1月1日起不得无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申领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纳入申领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
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