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2015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和III类(严格)进行管控。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有关要求,确定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如下:
(一)II类(较严)。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燃用生物质燃料的。
(二)III类(严格)。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不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燃用生物质燃料的。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3938.5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不包括2015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市内六区。市内六区建成区2015年全部划为禁燃区,总面积180.11平方公里。其中:和平区9.98平方公里,河东区41.7平方公里,河西区36.91平方公里,南开区40.64平方公里,河北区29.62平方公里,红桥区21.26平方公里。
(二)环城四区。禁燃区总面积639.25平方公里。
1.东丽区禁燃区面积149.83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40.1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109.6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新立街外环以外区域、万新街外环以外区域、金钟街外环以外区域、丰年村街、东丽开发区。
2.西青区禁燃区面积287.88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53.5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234.32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杨柳青镇子牙河以南区域、辛口镇、中北镇、张家窝镇和精武镇。
3.津南区禁燃区面积65.49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32.7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32.76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双港镇外环以外区域、咸水沽镇。
4.北辰区禁燃区面积136.05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64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72.0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宜兴埠镇外环以外区域、北仓镇外环以外区域(不含王秦庄村)、双街镇(不含汉沟村、胡元村)。
(三)滨海新区。禁燃区面积1284.66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318.69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965.9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塘沽街、泰达街、新北街、新河街、大沽街、古林街、大港街、寨上街、汉沽街、茶淀街(不含滨玉线北侧与京山铁路三角地、茶西村、茶东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原禁燃区范围以外的全部区域。
(四)其他行政区。禁燃区总面积1834.51平方公里。
1.武清区禁燃区面积1574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53.4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1520.55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武清区原禁燃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2.宝坻区禁燃区面积57.92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42.04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东至宝坻东外环、西至宝坻西外环、北至宝坻北外环、南至潮白河(其中含宝平街、海滨街、钰华街)。
3.宁河区禁燃区面积71.9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16.0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55.8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芦台镇(含宁河区贸易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
4.静海区禁燃区面积80.35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24.1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56.18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静海镇。
5.蓟州区禁燃区面积26.34平方公里,未新增禁燃区面积。
6.海河教育园区禁燃区面积24平方公里,其中原禁燃区面积5.37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面积18.63平方公里,新增禁燃区范围是:规划区域(宁静高速—津港高速—津晋高速—雅润路—津沽公路—雅泽路—天津大道)。
三、管控要求
(一)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中III类进行管控。
(二)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本市高污染燃料分类管控要求中II类进行管控。
(三)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本市高污染燃料II类管控区域内禁止使用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燃用生物质燃料应符合本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