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已于9月30日通过关于修改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共有15处修改。
条例明确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增加废渣禁排的种类和方式,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纳入禁排种类等,力求让这条山西的母亲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条例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还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关闭;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的企业,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