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7〕1 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524 号),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 月7 日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东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欠新帐、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