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以下简称“汽车制造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汽车制造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铸造车间和工段按照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pdf
“汽车制造业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适用范围
从涵盖的生产类别来看,本标的准适用范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61至367共7个中类。考虑到正在修订中的2018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仅组装的汽车整车企业由重点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将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由简化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标准衔接了这两个名录的变化情况,简化了仅组装的汽车整车企业的填报要求,同时增加了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改装汽车制造等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管理要求。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确定
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包括下料、铸造、机加、锻造、冲压、铆接、焊接、粉末冶金、树脂纤维加工、粘接、热处理、预处理、电镀、转化膜处理、涂装、装配、检测试验、工业炉窑、公用及其他等20个生产单元。其中污染物产生量大的有8个生产单元,分别是机加、焊接、树脂纤维加工、热处理、预处理、转化膜处理、涂装、检测试验等。
本标准在全面梳理汽车行业产排污环节的基础上,确定废气许可排放因子共11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
废水许可排放因子共13项,包括第一类污染物3项(总镍、六价铬、总铬)和第二类污染物10项(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磷酸盐、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氰化物、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本标准将汽车排污单位中的3类废气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实施浓度和总量双管控。具体包括①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发动机生产的所有排污单位以及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排污单位的喷漆及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口;②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热态检测试验及产品研发性能试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③燃煤(油)和单台出力7MW及以上的燃气工业炉窑烟气有组织排放口。其他的均为一般排放口,实施浓度管控。
本标准将所有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和有喷涂工序的其他汽车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实施浓度和总量双管控。其他生产废水排放口、单独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核定中,对于涂装生产单元的挥发性有机物,提出了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绩效值,并采用绩效值乘以设计涂装面积的方法计算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
对于柴油发动机检测试验生产单元的氮氧化物,通过统计和调研不同柴油发动机允许的过量空气系数的设计值折算得到不同类型发动机的基准烟气量,并通过基准烟气量与许可排放浓度相乘得到许可排放量。
对于燃煤(油)工业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考虑汽车工业中工业炉窑的生产工艺、产污特征与锅炉基本相似,因此其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按照锅炉执行。
废水许可排放量的核定中,对于转化膜处理生产单元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第一类污染物,采用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乘积核算许可排放量,其中产品基准排水量参照《涂装车间设计手册》提出并在汽车制造业中广泛应用的设计参数,通过选择典型企业进行应用评估后确定。
对于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采用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水量与设计产能的乘积确定许可排放量,其中单位产品排水量按近三年年实际单位产品排水量的最小值核算;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评文件确定的排水量核算;投运超过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小实际排水量核算。
此外,考虑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磷酸盐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因此当汽车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放时,不对磷酸盐许可排放量。
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本标准按照对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污染因子应当尽可能精确核算实际排放量的原则,提出对有在线监测方法且许可排放量的因子应进行在线监测,无在线监测方法的尽可能提高监测频次的原则。
废气监测方面,作为主要排放口的工业炉窑,应当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采取自动监测;作为主要排放口的喷涂废气排放口,应当对挥发性有机物按月进行监测;柴油发动机试验台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按月进行监测;其他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季度、半年或年。为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本标准提出对存在汽车整车制造涂装车间、发动机生产涂装车间、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其他汽车制造排污单位涂装车间、全钢车架与全钢客车车身焊接车间、发动机与变速箱机加工车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厂界每半年或一年监测1次挥发性有机物。
此外,考虑到汽车排污单位部分废气排放口存在类型相同、数量较多的情况,本标准提出排污单位可以结合环境保护税征收等相关管理要求,合理选择监测时间和比例,但在一年之内应当实现排放口监测全覆盖。
废水监测方面,对主要排放口的pH值、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实施自动监测;重金属(总镍、六价铬、总铬)按日进行监测;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的可以进一步降低监测频次。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对于有自行监测要求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如果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采用物料衡算法;工业炉窑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及柴油发动机试验氮氧化物采用产污系数法;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采用产污系数法;总镍、总铬实际排放量核算采用直排进行核算。相应的产污系数来自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环境统计数据和清洁生产三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