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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矿山项目建设要明确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来源:河北日报 | 发布时间:2018-09-2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河北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矿山项目建设要明确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要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和生态优先原则,对矿山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罚,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升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
 
  严格环评管理,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重点流域、区域、京津冀生态涵养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矿山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按要求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项目,运行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对地方审批矿山开发项目进行“三同时”全面清理,重点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且处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违规矿山项目,依法责令关闭。对依法关闭矿山,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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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   矿山   生态保护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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