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的分类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专家指出,在《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1-1996)中对环保设备的定义为:环境保护设备是以控制环境为主要目的的设备,是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的总称。
环保设备一般分类如下:公共环卫设施过滤除尘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固废处理设备、噪音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消毒防腐设备、节能降耗设备、环卫清洁设备、环保材料及药剂、环保仪器仪表。
环保设备运行相关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对环保设备运行的均有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环保设备作为针对环境治理的重要武器,在工业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针对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环保设备,可以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又可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环保设备在运行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