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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天津环境执法立案451件,罚款1988万元,曝光12例

  来源:天津环保 | 发布时间:2018-09-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8年7月环境执法情况
 
  2018年7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118人次,检查企业3125家次,立案451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71件、行政处罚决定343件,其中涉及大气类90件、水类40件、固体废物类17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47件、噪声类33件、其他类16件,共处罚款198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9件,限产、停产6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7.6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458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307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467辆、超标机械20台。
 
  现对7月份十二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吕建伟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加工点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7月10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蓟州区桑梓镇西卢庄村南埝套地的吕建伟经营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设备有6个水槽、1个自制煮炉,1台天车和6个铁制挂篮,检查时该单位自制煮炉有余温,生产废水通过地埋排水管道排入加工点场外北侧渗坑内。经监测,渗坑中铜的浓度为0.55mg/L,镍的浓度为0.07mg/L,总铬的浓度为0.73mg/L,PH值2.39。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7月17日,蓟州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
 
  二、谢永松屠宰加工点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7月2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谢永松经营的屠宰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2名工人正在对死猪进行手工分解,产生的血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车间东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内,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外一废弃屠宰场内,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7月2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19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蓟州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
 
  三、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4月4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热压角钢生产车间循环沉淀池内的热轧废水,通过水泵及管道直接排放至雨水井内,该雨水井管道通向厂外排水管道,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7月9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7月24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四、天津市宁河县赵德增食品经营部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7月9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芦台镇党庄村西的天津市宁河县赵德增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炸鱼、炸虾等食品加工,将生产中产生的清洗鱼虾等食品原料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直接排入厂房西侧无防渗措施的水坑内。经监测,废水中污染物COD的浓度达到1.49×10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7月20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7月20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五、天津市德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7月15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二纬路的天津市德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经营塑料制品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有九台流延膜吹塑机正在运行,其中的四台未正确连接到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7月15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26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7月27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六、天津市国铁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8年5月9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国铁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对喷漆工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密闭和任何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外排。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8年6月12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七、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8年7月1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玻璃容器生产业务,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537mg/m3,572mg/m3,超过了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最高浓度限值(二氧化硫为5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为50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2018年7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八、天津丰润耐火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8年6月19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丰润耐火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铝矾土粉碎及储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原料露天堆放,部分料堆苫盖不严,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8年6月2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九、天津斯派伦地毯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6月15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斯派伦地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院内空地上堆放了部分废胶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7月10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十、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8年5月17日,河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东区万东路118号的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含污水处理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2类)的压滤机框等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混合贮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6月7日,河东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28日,河东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十一、天津中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6月21日,河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中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6月27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19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十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5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道弘泽城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7月2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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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执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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