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这是继199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20年后,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再次对这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许可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基本情况,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弃物和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情况;三是海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情况;四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方面对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4个小组,在9月至10月分别赴天津、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8个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广西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