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8]35号
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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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光拽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异地交叉联合环境执法组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灰渣场未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阳环罚告字[2018]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了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陈述意见中主要观点是:因环保局没有明确要求六月以前在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登记系统上进行申报固废,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环评要求制定了防扬散措施,对灰渣场进行碾压、洒水、覆盖等措施,严格进行管理。
经我局2018年8月14日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能在指出问题后积极改正的行为,予以肯定,我局已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你公司陈述意见不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2018年6月19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2018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970101010046144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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