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为落实《关于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回头看”暨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压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 省环保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属于重点项目,以及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采取简化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备案管理试点规定的,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审批。
第六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可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第八条 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6.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第十条 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按照要求提交上传,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审理环评文件过程中,审批主管处室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受理信息、环评文件内容全本(涉密工程除外);项目审批决定作出后,要按规定及时公开审批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公告
第十三条 内部征求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同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级审批主管对总量和标准的确认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环保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审批管理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或说明。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分类审理原则。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行业环境管理风险、污染治理难度等,将建设项目分为A、B、C三类(排放量和敏感程度依次降低)。
1、对A类建设项目:经处室初步研究后拟以准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上报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环评文件通过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对经审理拟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直接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2、对B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处室初步审核后,通过OA系统征求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研究后,环评文件经处室审核提出准予、不予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3、对C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处室审核提出准予、不予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省环保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将依据环境部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技术法规、规范进行审查把关。审查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三)环评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四)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审批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予的理由和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要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将准予审批决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应报省环保厅重新审核的,省环保厅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厅做出同意按原审批决定继续实施或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文件的审核意见,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第五章 期 限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