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水〔2018〕31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全省扶贫领导小组工作调度会议精神,推动全省62个贫困县7366个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将《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所有贫困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
附件: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
河北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方案
为指导做好我省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和《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冀办发[2018]3号),依据住建部编制的《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为方向,以有效管控为目标,以长效运行为导向,分类治理管控,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力戒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层层加码。
二、基本原则
先规划后实施。各县级政府要结合村庄整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协调统筹编制好生活污水城乡统筹治理规划,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分类治理管控。各类重点保护区内的村庄,严禁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他地区要有效管控乱排乱放。集中力量做好中心村、重点村、保留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管控。
协调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打破行政区划,结合旱厕改水冲厕、粪污资源化利用、排水管网建设等工作,根据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情况,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模式。
扎实有序推进。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污水治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县级政府建立生活污水治理联席工作制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起同一部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确保成熟一批、治理一批、运行一批、管控一批。
三、治理目标及标准
对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要结合实际,建立污水集中或分散处理设施,做到污水应收尽收、有效处理;对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结合村庄改厕工作,对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强化生活污水一并治理,并做到粪污处理后的出口和利用问题,鼓励探索使用农家肥的有效举措;其他村庄,要引导农户有序排放生活污水,杜绝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应按照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对出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宜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四、重点治理任务
(一)各类水体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多级塘处理模式进行治理,且处理后的出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地。
(二)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位于城镇集中污水处理管理区主干管1千米范围内且污水可以自流入主干管的村庄,应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区进行集中处理。
(三)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村生活污水治理
充分利用国家传统村落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治理模式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多级塘处理模式。
(四)农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和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采用管网收集+集中处理模式进行处理,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污水治理责任。
(五)人口密集且具备基本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人口密度≥50人/公顷且已通水通电和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优先考虑集中或三格式化粪池处理模式进行治理。
(六)其他村庄
对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应结合村庄改厕工作,对普及水冲厕所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强化生活污水一并治理,并做到粪污处理后的出口和利用问题,鼓励探索使用农家肥的有效举措;其他村庄,要引导农户有序排放生活污水,杜绝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谋划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工作的协调督导,主动为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出谋划策。实行市县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制度,定期联系指导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环保、住建(规划)、水利(河长办)、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建立统一管理运行模式。各县(市)域农村生活污水要建立统一管理运行模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问题。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围,建立环保部门要依法监督,其他部门和乡镇协调配合。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县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对辖区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定期报省环保厅。
(五)加大资金筹集投入力度。市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加强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税的征收,统筹用于贫困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与运行。
(六)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动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将爱水、惜水、治水纳入村规民约,充分调动村民积极为污水治理工作想办法、出主意,自觉节约用水,不乱排乱倒生活污水,积极监督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营造村庄是我家、整治靠大家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