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计变更与项目取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治理范围、预期治理目标等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经两厅审核同意并下达变更批复后方可调整和变更,批复文件和变更设计将作为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取消或中止的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取消或中止缘由,经两厅审核同意确需取消或中止的项目,下达取消或中止的批复文件。取消的项目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需技术或财务专家论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中止的项目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核算项目已完成实物工程量和经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核算结果按原渠道退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任务下达两年以上确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展实施的,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取消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按原渠道退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隐蔽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件4),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治理工程完成1年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技术专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步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及变更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六)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治理工程监测报告;
(十三)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级评定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工程档案原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保存,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保存1套副本。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