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0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
项目是指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治理是指对因开采矿产资源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压占、损毁等进行工程治理和修复的活动。
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安排下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治理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优先支持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省际周边、景区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及资金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监督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核查、督查、技术指导等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实施与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承担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和预算审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论证和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及实际需求,每年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提出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通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级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市级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除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立项依据,治理区范围,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主要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使用方向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见附件1)
第九条 地调中心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填报实地核查表。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治理区范围、治理责任主体、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权灭失情况等,核查情况作为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存在明显偷采盗采的矿山,不予立项。(实地核查表见附件2)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项目库,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的项目,入选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经费预算,每年初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项目设计要求,明确项目工作任务和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