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晋城市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显示:增建后禁煤区范围为:东至城区行政区边界(北石店片区东至畅安路)、南至晋阳高速路、西至西环城高速路、北至城区行政区边界(北石店片区北至大车渠村和西王台村沿线),总面积约为95平方公里。
《通知》新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一律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及煤制品。
《通知》要求,晋城市城区各镇(办)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使用煤及煤制品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管网覆盖到的区域要协调市热力公司和煤气公司进行集中供暖供气,对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要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管网覆盖区域的常住户和出租户供暖、炊事一律不得再使用煤及煤制品,必须改为清洁能源。
同时,晋城市城区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办)的“禁煤区”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禁煤区”工作落到实处。对不能按时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发〔2018〕18号)和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政办发〔2018〕15号)相关要求,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以削减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以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改善,为开创美丽城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新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一律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及煤制品。
三、增建后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范围为: 东至城区行政区边界(北石店片区东至畅安路)、南至晋阳高速路、西至西环城高速路、北至城区行政区边界(北石店片区北至大车渠村和西王台村沿线),总面积约为 95km2。
四、任务分工
(一)镇(办):各镇(办)要组织各村(社区)依法做好“禁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现存的煤及煤制品进行回收处置;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在辖区主要出入口路段设立检查点,严禁煤及煤制品进入辖区。
(二)区发改局:在“禁煤区”内禁止审批燃煤项目;协调市发改委确定“禁煤区”内居民使用可承受的电价、气价;负责加快“禁煤区”内推广以气代煤工作。
(三)区经信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对“禁煤区”内工业企业管理;负责加快“禁煤区”内推广以电代煤工作。
(四)区农委:负责推进全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
(五)区住建局:负责与市住建局协调加快推进“禁煤区”内集中供热供气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加强对出租户流动人员的管理,配合各镇(办)做好“禁煤区”内燃煤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工作。
(七)区国土分局:加强对各类出租房管理,对违规使用煤及煤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八)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各类经营商户销售、使用煤及煤制品的管理,依法做好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工作。
(九)区质监分局:加强对燃煤锅炉的审查,在“禁煤区”范围内不得办理燃煤锅炉登记注册手续;对违法流入“禁煤区”内的煤及煤制品进行溯源,依法查处生产厂家。
(十)区环保局:指导协助做好“禁煤区”管理工作,受理各类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煤球等各种煤焦燃料行为的群众举报。
(十一)区食药监局:加强对“禁煤区”各类医药、餐饮等经营商户的管理,做好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十二)市行政执法驻镇(办)各中队:依法对禁煤区内违法生产、流通和使用煤炭、煤球等煤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的取缔工作。
(十三)区新闻媒体:加强“禁煤区”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禁煤区”建设;对违法使用燃煤的行为进行曝光。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5日—7月25日)。为切实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对“禁煤区”相关内容的知晓度,各镇(办)和职能部门要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地开展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及煤制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所有单位及个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禁煤区”建设的必要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上来。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5日—9月15日)。各镇(办)宣传发动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要同时进行。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使用煤及煤制品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管网覆盖到的区域要协调市热力公司和煤气公司进行集中供暖供气,对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要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管网覆盖区域的常住户和出租户供暖、炊事一律不得再使用煤及煤制品,必须改为清洁能源。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各镇(办)做好取缔工作。各成员
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完成“禁煤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区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办)的“禁煤区”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禁煤区”工作落到实处。对不能按时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禁煤区”建设是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办)、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明确一名具体分管领导,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确保6月底前完成已划定“禁煤区”内燃煤和燃煤设施“双清零”。9月底前完成增建“禁煤区”内燃煤和燃煤设施“双清零”建设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各镇(办)要严格落实“禁煤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与供暖、供气部门的对接,尽快完成“禁煤区”内集中供热、供气居民的改造任务。区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行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进入采暖期后要严格按照“禁煤区”建设的要求坚决实施燃煤管控,确保“禁煤区”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区政府联合检查组要加强对“禁煤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于“禁煤区”建设过程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镇(办)和履行环保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区直部门要进行约谈;对约谈后工作仍不见效,问题仍然解决不了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全区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报道“禁煤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禁煤区”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支持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附件:晋城市城区“禁煤区”示意图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