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扩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排名目的是什么?
答: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改善,2013年1月起,我部对第一批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10个城市名单,对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按74城市进行排名存在全面性、完整性不足,一些污染较重的区域和城市未纳入排名等问题,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包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地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个城市和最好的20个城市名单。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有效形成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赶、超”的良好氛围,我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城市排名范围,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
问:请介绍一下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
答:(一)扩大排名范围的原则。一是延续性原则。在保留原74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名城市范围,保持空气质量排名工作的延续性和衔接性。二是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治理,实现重点区域和城市全覆盖,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纳入排名范围。三是客观性原则。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既客观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的优劣,又客观反映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效。同时,对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尘天气等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予以扣除,从而突出人为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排名方法。依据新修订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附后),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进行排序,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排名。
问: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共有多少个城市?
答:按照上述排名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在原74个城市排名基础上,进一步将排名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共55个,长三角地区共41个,汾渭平原共11个,成渝地区共16个,长江中游城市群共22个,珠三角区域共9个,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15个(详见附件)。
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对169个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答:从2018年7月起,我部每月对16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进行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每半年进行空气质量改善程度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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