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四、排名周期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周期为半年。
五、数据统计要求
(一)数据统计规定
1.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SO2、NO2、PM10、PM2.5和CO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均浓度,再由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
2.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或特定百分位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再由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特定百分位数。
(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
1.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统计评价项目的城市尺度浓度时,城市所有国控评价监测点位必须全部参加统计。
3.计算城市月均浓度、季均浓度、半年浓度和年均浓度时(对于O3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对于CO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该城市所有有效监测数据必须全部参与统计,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对于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对于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4.O3日最大8小时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8时至24时所有滑动的8小时浓度值,每天至少有14个8小时浓度值,当O3不满足14个有效数据时,若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浓度限值标准时,统计结果仍有效。
5.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且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时,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最高点位的数据,统计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排名,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将在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六、数据修约要求
数据统计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的要求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见表1。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约。
七、信息发布内容
(一)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内容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20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从小到大排序前20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的以并列计)。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从小到大排序后20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的以并列计)。
公布城市名单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大单项指数、首要污染物名称。
(二)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相对较好的前20个城市名单和相对较差的后20个城市名单。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排名情况时,公布的城市数量由各省(区、市)酌情确定。
附录
百分位数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