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
附件二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四)《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城市的排名。
(一)评价点位
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规定的6个基本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三)评价浓度
SO2、NO2、PM10、PM2.5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平均值,O3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CO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95百分位数。
(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