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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和上半年(1-6月)空气质量状况通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8-07-2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了2018年6月和上半年(1-6月)空气质量状况。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从本月起,每月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20个城市名单,每半年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和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名单。
 
  2018年6月,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2.8%,同比下降5.7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3%;PM10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4%;O3浓度为175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1%;SO2浓度为1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NO2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CO浓度为1.0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1%。
 
  1–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PM10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O3浓度为1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6%;SO2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3.8%;NO2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2%;CO浓度为1.6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
 
  2018年6月,169城市中唐山、晋城、太原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第169名到第150名);海口、黄山、珠海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20名,见附表1)。
 
  2018年1–6月,169城市中临汾、石家庄、邢台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海口、黄山、拉萨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见附表2)。
 
  与去年同期相比,2018年上半年169城市中,衡水、保定、银川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20名);常州、西宁、嘉兴等20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从第169名到第151名,见附表3)。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16.7%,同比下降10.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0%。1–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44.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
 
  北京市6月优良天数比例为36.7%,同比持平;PM2.5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3%。1–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5.9%,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
 
  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8.4%,同比下降6.8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8%。1–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9.2%,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6%。
 
  汾渭平原11个城市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36.8%,同比下降2.0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2%。1–6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48.3%,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2%。
 
  附表1
 
  2018年6月169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前20位和后20位城市名单
       附表2
 
  2018年1-6月169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前20位和后20位城市名单
       附表3
 
2018年1-6月169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20位和较差的20位城市名单

 
       就其中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因、原则和方法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扩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排名目的是什么?
 
  答: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改善,2013年1月起,生态环境部对第一批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10个城市名单,对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按74城市进行排名存在全面性、完整性不足,一些污染较重的区域和城市未纳入排名等问题,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包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地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20个城市和最好的20个城市名单。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有效形成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赶、超”的良好氛围,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城市排名范围,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
 
  问:请介绍一下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的原则和方法?
 
  答:(一)扩大排名范围的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保留原74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名城市范围,保持空气质量排名工作的延续性和衔接性。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治理,实现重点区域和城市全覆盖,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纳入排名范围。
 
  三是客观性原则。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既客观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的优劣,又客观反映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效。同时,对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尘天气等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予以扣除,从而突出人为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排名方法。
 
  依据新修订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附后),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进行排序,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排名。
 
  问: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共有多少个城市?
 
  答:按照上述排名的原则和方法,生态环境部在原74个城市排名基础上,进一步将排名范围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共55个,长三角地区共41个,汾渭平原共11个,成渝地区共16个,长江中游城市群共22个,珠三角区域共9个,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15个(详见附件)。
 
  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对169个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答:从2018年7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对16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进行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每半年进行空气质量改善程度排名,公开发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20位城市名单。

关键词: 空气质量   环保管家   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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