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市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其他区域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我省有更严格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要求的,从严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我省有更严格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要求的,从严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2018年10月1日前,太原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2.山西省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1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附件2
山西省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