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背景
1. 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制定效果由于受到法律制定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环境意识不强的限制,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2. 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启动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4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8月25日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8日,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公布《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送审稿)》。
2018年2月,《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垃圾分类回收立法是世界趋势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了立法。
德国于1986年8月将1972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修改为《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标志、分类处理,回交及回收的义务”条款。
1996年10月24日,德国循环经济和垃圾法生效,其中规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销商对包装垃圾负有再利用的责任。
芬兰于1994年实施的新的垃圾法律中要求每个家庭对自己的垃圾进行分类。
日本1995年制定的《容器包装再循环法》中规定:消费者有将包装废弃物从普通垃圾中分类排出的责任,自治体(相当于中国的地方政府)有将消费者分类排出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责任(分类收集不仅包括将包装废弃物单独分类收集,还包括负责进行循环式预处理及在堆料场进行保管),企业有将分类收集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循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