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至12月间,延边恒盛建材有限公司用翻斗车从延边国电龙华公司将近1.3万吨粉煤灰擅自倾倒在小营镇东光村九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内。恒盛公司缴纳罚款后,未履行粉煤灰的移除义务,延吉市环境保护局未再督促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4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向延吉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确保延吉市小营镇东光村南山沟处限期恢复原状。目前,虽然延吉市环境保护局督促恒盛公司清运了部分粉煤灰,但仍有大部分粉煤灰堆放在原处,生态环境破坏仍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至2011年,辉南县20户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在集体林地(天然林林地)内建设住宅、养殖棚及种植玉米。辉南县林业局于2008年、2009年虽然对部分违法侵占林地人员进行了罚款及限期还林或恢复林地的行政处罚,但违法人员缴纳罚款后,并未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辉南县林业局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被侵占的林地至今未得到恢复。
2016年3月31日,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辉南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被违法侵占的林地限期恢复植被。一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辉南县林业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违法侵占的林地一直被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两起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