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验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6号)要求,各市对2016年底前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清查和统计。其中,项目已建成未验收的项目412个(见附表一)、处于建设期和未开工建设项目868个(见附表二)、不再建设或者失联的项目560个(见附表三),请各市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集中验收和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已建成项目尽快完成验收。针对已经建成的省管项目,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满足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统一委托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审批局或环保局进行验收。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审批局或环保局要认真担负起验收责任,对拒不履行法定申请验收责任,超过试生产期“久拖不验”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并处罚款。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确保在12月30日前完成验收任务,并将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对于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及时履行重新报批手续的,须依法给予处罚。重新报批手续可根据各市申请委托审批的意见,实施“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二、强化建设期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职责,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符合环评要求。对于日常发现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等违规问题,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要求认真查处,通过属地执法监管督促项目建设主体落实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集中清理不再建设或失联项目。对于不再建设和失联的项目,各级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络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对于经建设单位确认不再建设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情形的,由各市将拟注销的项目名单统一整理后上报省环保厅,依法办理环评注销手续。如果审批5年后仍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对照审批时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拒不落实的要依法处罚或注销。
四、完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档案。对于各市已经上报但在我省“三同时”动态管理系统中未包含的93个项目(见附表四),由各市、县环保部门收集上报省环保厅。环评档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版)、环评批复、市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2015年之前的项目)、总量确认书、专家意见等内容,请于2017年8月1日前上报完成。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