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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集中回复7大疑问 涉及环评、排放限值等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8-06-27

关于截潜工程属于采掘类还是农林水利类疑问的回复

2018-06-26
 
  来信:
 
  工程是采取截潜流取水方式,通过河道内修建地下截渗墙截潜流,并由非完整性地下渗渠取水后经泵房加压向水厂供水。
 
  1、从相关资料中的定义来看,截潜流工程是在河底砂卵石层内,垂直河道主流修建截水墙,同时在截水墙上游修筑集水廊道,将地下水引入集水井的取水工程。根据截潜流工程的字面定义,似乎适用于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地下水开采”,属“采掘”行业类别。
 
  2、从工程特征和环境影响特征来看,这种取水方式每取1方水,河道内必少1方水,其实质是取了地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是考虑了河流流量保证率的问题,其环境影响特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引水工程”相似。而“引水工程”属于“农林水利”行业类别。
 
  回复:
 
  “截浅流取水工程”所取水资源属于地表水资源,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保部令第44号)“四十六、水利”中的“143.引水工程”确定环评分类。
 
  关于环评审批中引入第三方技术评估疑惑的回复

2018-06-26
 
  来信:
 
  目前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我处没有环境评估中心等机构,行政审批局一章审批又处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沿,请问该如何甄选确定第三方的技术评估机构?有无条件限制?是否可以委托环评单位来承担此项工作呢?
 
  回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自身需求甄选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不能委托环评单位承担此项工作。
 
  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1条环评形式界定问题的回复

2018-06-26
 
  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1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其他”的进行建设项目备案表登记,这里的“其他”是指除编制报告书以外的所有养殖项目(包括未达规模的养殖项目),还是指其他除编制报告书以外的达到规模化的养殖场(小区)(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的规模标准),恳请明确给予指导对于未达规模的养殖项目,是否需要纳入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管理,还是无需纳入备案管理。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第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其他的进行登记表备案。”
 
  此处“其他”指达到依照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的规模化标准的养殖场,且规模未达到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养殖项目。
 
  关于环评问题请教的回复

  2018-06-26
 
  来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关于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解释,请问一般公路,省道、国道、高速,他们的边界线怎么界定,是用地红线还是路基边界线,或者其他的。
 
  回复:
 
  根据《公路法》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各级公路的边界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确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外侧的边界线。

关键词: 环评   环保管家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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