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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焦点访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带你看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央视网 | 发布时间:2018-06-08


 
  贵州省环保厅围绕磋商制度集中攻关,反复演练,并在此基础上,贵州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来指导实践。虽说有章可循,但实际磋商中仍有分歧。
 
  经过反复磋商,涉事企业最终同意了环保厅的意见,不仅愿意清挖搬迁,还提出自主修复。因此,两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到900多万元。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告诉记者:“按照这个思路,最后我们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而且这个协议,最后我们是共同申请,经过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王灿发认为:“对于生态环境进行损害赔偿,过去环保部门罚的有很多的案子,行政处罚罚了,但是环境照样在那儿污染没有治理恢复,所以国家建立这个制度就是来改变这种状况,不但使企业受到处罚,而且也要让它来治理恢复环境,这样就让企业有更大的代价。”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修复是目的,为此,贵州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环境监理单位来监督修复。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中心主任於方表示:“贵州的试点制定了自己本省的(磋商)办法,避免了诉讼费时耗力的问题,提高了赔偿和修复的执行效力,保证了修复的质量。”
 
  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被纳入试点典型案例

       山东省法院印发《意见》指导此类案件审判工作


       相比诉讼来讲,磋商的确省时省力,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磋商,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就出现了磋商未果的情形。
 
  2015年10月21日,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三号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7月至11月,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向该废弃煤井非法倾倒废碱液23.7吨,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同一废弃煤井非法倾倒废酸液17车640吨。而致人死亡的也恰恰就是这两家企业倾倒的危险废物发生反应产生的毒气。
 
  事发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元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彩霞、王海洋等17人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该事件性质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立即派员及时跟进,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污染损害调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孙娟说:“监测结果发现,倾倒的废液和已有的地下水为载体,已经扩散到了下游的某些地下水井,包括周边的灌溉水井和饮用水井。”
 

 
  专家介绍,经模拟计算帷幕注浆范围内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有4500方,受污染的土壤大概9000吨,面积1.4万方。基于对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判定,经计算,应急处置费用3400万元,受污染地下水损害费用1.26亿,污染土壤损害费用7200万元。综上,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累计为2.3亿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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