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认定的回复
2018-05-18
来信:
2016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规定“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认定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是否需要“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和“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重大变动,若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减小,是否可认定为一般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变化如何认定?
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若经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应当界定为一般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