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疑问的回复
2018-05-18
来信:
《环评法》第七条、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也是“设区的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以上…”。
《规划环评条例》中也只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了规定,《条例》最后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自《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和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基本可以判定“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属于同一行政级别,是否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都不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十三条:“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县级根本没有权限设立专家库,即使明确要求县级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专家审查环节,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
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环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也就是说,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没有法定强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但应按照本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部分省市对其管理的专家库信息也予以公开。鼓励有规划环评审查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所在省市共享专家库资源,对于尚未公开专家库信息的省市,建议与其主管部门沟通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