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 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
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 【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 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 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 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 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被举报的公参说明经核实 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 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施行规定】本办法自 20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关 内容即行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编制格式要求
1 概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介绍。
2 公示信息及征求意见
2.1 公示信息内容
2.2 公示载体
2.2.1 网络公示 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 张贴公示 张贴公示时间、地点及照片。
2.2.3 其他公示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2.2.4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3 深度公参情况
对收到的公众意见整理和初步分析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召开座谈 会、专家论证会或采取与公众互动沟通措施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 没有采用深度公参的,应当说明理由。
4 公众意见处理
4.1 收到公众意见的情况概述
4.2 公众意见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4.3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列表说明对公众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说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对应内容。
4.4 公众意见未采纳情况 列表说明公众意见的未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阐述与公众的沟通反馈情况。
5 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情况
5.1 网络公开 网络公开的时间、网址及截图。 5.2 张贴公开 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5.3 其他公开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5.4 查阅情况 说明查阅地点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5.5 公众监督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公众意见处理及报告书完善情况。
6 其他内容
6.1 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情况。
6.2 公众参与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3 建设单位关于对公参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