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经过调查研究,参考环保部门部分文件,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主要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明确核定计算、核定程序、征收管理等内容。特别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在实际工作考虑到可能存在部分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折算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
根据《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附件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附录中水污染物第二项没有适用排污系数,用水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 0.7~0. 9。
我省污水折算系数根据《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修订版2011)》中河北省人均排水总量和用水总量的比例136/160=0.85确定。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沿用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
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沿用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三、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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