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家期待已久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均不在立法(修法)之列。
考虑到大家传言已久的“取消环评资质”必须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删除对应条款)为前提;
企业完全自主验收,必须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作为依据。
以上三法不修订,是否真的“环评资质”还得继续延续1-3年?企业继续一次验收,两次开会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日
(本文有删减)
文件原文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安排政府立法项目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外国投资法草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监会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局起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制办起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外交部起草),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起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
——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制定住房销售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起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子能法草案(国防科工局起草)、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抓紧办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对于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修改、废止。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对于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也进入了新时代,必须不断提升站位和格局,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回应新时代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部署新要求。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政府立法是国家顶层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活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要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立法始终是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是为了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高度一致。要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统筹法律、行政法规立改废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更加平衡、充分的高质量发展。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和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切实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各领域和各方面贯彻落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府立法最根本的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要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项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列入工作要点的立法项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列入工作要点的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的立法项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高质高效完成。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有力维护党的领导,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根据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部署和目标任务,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努力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律,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群众路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获得感。要严格依法立法,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认真实施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保证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大力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方式。要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协助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要着重对法规规章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突破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强化社会监督,对审查发现的严重违反中央决策部署、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予以曝光。要及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步伐,继续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严格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重点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更好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需要。
起草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要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并对改革举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说明。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沟通。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