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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03-05

 
  6.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监管。持续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开展化工有毒污染物污染预防与控制工程示范,降低化工行业聚集区域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和水产品集中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公约管制化学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参与)
 
  7.保障冬奥会环境安全。编制实施北京2022年冬奥会张家口赛区环境质量保障监测方案,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环境安全保障经验,启动河北赛区环境状况调查,分阶段分区域开展大气、地表水、土壤、声环境、生态环境、污染源等监测,全面掌握环境质量基础状况,污染特征和迁移变化规律。对涉重金属、涉核、危险废物、化学品开展全过程统一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安全、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冬奥会保障重点项目。开展冬奥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研究。(省环境保护厅、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信局、省冬奥办参与)

  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建立重点区域环境督查制度,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专项督察。强化科技执法,不断完善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智慧环保”建设,强化科技在环境执法中的支撑作用。加强联合执法,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执法司法联动长效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开展环保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清理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推行“三公开、三清单”制度,切实规范文明执法行为。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以打击恶意排污和排污数据造假和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全省危险废物进行全面摸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和偷排偷放危险废物行为。推进工业废弃物堆存场地评估与修复,严禁未修复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和终身责任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除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外,还应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负相应责任,强化市级政府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政府执行落实职责,落实好各级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协同推进生态环保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保职责的积极性。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参与)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生态资产清查,试点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到2018年底前,各地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到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自然资产实物量负债表编制。(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审计厅、省林业厅参与)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海洋局参与)
 
  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强化环保依法督政,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每两年左右对各市督察一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补偿标准、监测能力、统计指标体系、效益评估、产权登记等制度体系。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时启动国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我省与京津建立跨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尽快推动《津冀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方案落地;推动建立京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研究并签订密云、官厅水库上游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税费政策引导作用。加快环境税落地,促进企业自主治污。理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清理取消相关收费基金。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进行科学收费,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严格核定排污费,全省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面完成现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适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研究出台可交易排污权审核办法,积极探索排污权储备制度,激活和培育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市两级交易电子化平台,并纳入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全面推行绿色信贷,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保法律责任,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涉重金属、重污染、高风险、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支持排污权抵押贷款,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污染防治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开展挂牌上市、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式融资。鼓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到2017年,设立京津冀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落实燃煤发电环保电价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实施力度。(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参与)
 
  (四)改革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新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落实。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库,做好与相关规划、计划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的衔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审核及质量把关,按照项目成熟度及时补充和更新符合要求的项目入库。将项目库建设成效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目标、绩效指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期限、资金投入和长效运维等内容。建立项目实施追踪纠偏机制,对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项目,保障实现目标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五)完善环保公众参与体系。
 
  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创作一批文化作品,创建一批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环境资源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举报、听证等公众监督制度,支持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社会监督。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性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引领示范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参与)
 
  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倡导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划实施机制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环境保护支出需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环境改善绩效实施以奖代补,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环保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市、县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三)各部门协调推进规划。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脱贫等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规划检查、评估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定期检查调度规划进展情况。在2018年底、202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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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低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   河北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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