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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03-05

 
  (三)实施大气、水、土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1.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压减过剩产能、燃煤锅炉治理、散煤压减替代等方式大幅降低煤炭消费量,稳步提高外购电、天然气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加快推进城镇气化,力争实现城镇居民生活燃气全覆盖。合理布局燃气调峰电站,适度发展天然气汽车,重点推进天然气重卡、天然气船舶及配套加气站政策落地。在气源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工业领域“煤改气”,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有序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建设。推进张家口市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张承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通过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到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及县城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保定、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针对焦化、煤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加强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深化散煤污染整治。各市及纳入京津冀城镇群建设规划的县城实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将廊坊市荣乌高速公路以北与北京相邻区域之间的县(区),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保定市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到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到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化利用。加快推进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到2017年,各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实现清洁能源或洁净燃料替代,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实施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及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燃煤替代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强化污染源协同防治。减少二次颗粒物前体物的排放。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减排20%。开展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加强氨污染控制,改进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推进氨合成与化肥行业的技术升级与污染治理,加强脱硫脱硝过程中氨逃逸控制。编制农业施肥、畜牧业、生物质燃烧、化工生产等重点行业氨排放清单。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控制一次颗粒物排放。狠抓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治理,推行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率。集中治理工业料场无组织排放。各种煤堆、料场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开展露天矿山深度整治,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大力推进综合利用。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道路车辆综合治理,减少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统筹推进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加强机动车管理,继续淘汰高排放车辆,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源,研究制订《河北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强化新生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达标监管。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适时实行相应阶段的车用汽、柴油及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控进省高排放车辆,优化重型货运车辆行车线路,实施过境重型货运车辆远端绕行,减少对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信局参与)
 
  提升科学精准治霾水平。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全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针对污染物传播扩散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测,运用空气质量模型模拟大气污染物转移输送过程,确定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行业与重点污染源,按照污染空间分布特征和来源成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臭氧浓度基本稳定。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强化县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对城市造成传输性污染。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和重点项目。实施科技治霾专项计划,以支撑压减燃煤、治污减排、控车减油、清洁降尘等为重点,实施技术研发和先进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为重点,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市自2018年起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环境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18年底前,在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必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得到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深入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20年,全省58条重污染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重点开展接管纳污工作,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综合整治白洋淀和衡水湖生态环境,通过采取引水补水、淀湖岸线管理、城镇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取缔网箱养殖等综合措施,到2020年,白洋淀、衡水湖主要水域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对8条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污染来源解析,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实施山前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修复。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在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水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水库库区及上游,大力推进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强化张家口市2022年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着力点,推进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河流水网建设工程,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开源节流并举,加快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南水北调办、保定、衡水等有关市人民政府参与)
 
  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覆盖全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补给区及7类典型污染源的环境状况。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完成全省石油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场地防渗处理。新、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要采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统筹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在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开展生态养殖和全封闭海水养殖示范,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治理船舶污染,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控,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达到80%。(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地信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参与)
 
  3.分类防控土壤环境污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底前,查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18年底前,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到2020年,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结合“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数字土壤”管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有色、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铅酸电池、制药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到2018年底前,制定全省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制定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以燕山-太行山山前平原地区和黑龙港流域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行政区域治理修复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失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关键词: 超低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   河北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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