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针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保部近日就之前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提出了新的解释。按照环保部最新公布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环保执法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一直存在争议。律师陈国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条例在以往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包括:首先, “未批先建”项目建成满两年后政府还应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未批先建”的项目被环保部门处罚之后,能不能继续申请环评审批;最后,如果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而且项目已投产,环保部门究竟应不应该针对 “未批先建”行为和“三同时”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陈国强认为,环保部在《意见》中基本回应了上述争议。其中包括,“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满两年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另外,假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环保部门则不应该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应针对“三同时”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意见》引起了广泛讨论,有学者担心,新出台的解释容易导致“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新解释有可能让部分地方的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企业选择性执法,导致违法行为增加。“如果企业‘未批先建’的行为两年内因未被发现而免于行政处罚,一方面,政府容易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做环评的比率有可能降低;另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也降低了。”
王灿发说,要解决上述问题,检察部门应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履行监督和执法职能的环保部门,检察部门必须予以追究责任。同时,检察院也可以提出环保公益诉讼,从而避免环境影响评价法出现失控的情况。另外,公众监督和举报也能推动环保法的执行。
但他也表示,环保部新出台的解释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准设定,设置两年的时效期也符合实际的执法操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若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政府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国强也持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此次环保部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疑难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同时,该项解释改变了以往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为主的管理思路,有利于加大后续企业运营阶段的环境监管力度。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可进行两种解读,第一种为建设单位的蓄意行为。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因为缺乏法律观念而出现违法行为。他认为,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且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环评报告并通过审核,那么环保部门强制性要求企业停止项目,拆除设施和建筑的执法手段极有可能造成新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