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现场清查与登记
现场清查和识别拆除活动现场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污染土壤风险点,填写《企业拆除前现场清查登记表》(见附3)。对地下管线、埋地设备设施必要时采用探测雷达等技术手段确定。
(1)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
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明确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的名称、性状、数量、贮存状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方式等。
种类或性状不明确的,应进行采样分析(见6.1.3),确定清理方法、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利用处置方式。
(2)遗留设备
遗留设备可区分为以下类别:
高环境风险设备: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设备。
一般性废旧设备:曾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以及给水、中水回用、供电等的辅助性设备。
对于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设备,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上述类别归类。
(3)建(构)筑物
遗留建(构)筑物可区分为以下类别:
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建(构)筑物。
一般性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表面无明显污染物沾染痕迹的生产车间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以及距离生产区较远且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或物料贮存的建(构)筑物。
对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上述类别归类。
6.1.3样品采集分析
清查过程中不能明确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设备或建(构)筑物表面沉积物,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1)样品采样
①固态样品采集
遗留物料、遗留固体废物等样品采集: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采集。
表面沉积层样品采集:对于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沉积物,可选择沉积物较多的位置,使用润湿的采样擦巾擦拭取样。对于较为平整的表面,建议使用纸板采样框。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应擦拭干净,并尽量减少对周边表面沉积物的扰动。对于污染物可能已渗入设备、建(构)筑物结构内或污染物沉积物附着牢固的污染层,可采用铲削方法,在表层明显被腐蚀、有污渍或者沉积物比较厚的位置,采集密实层以上的全部污染层物质,并尽量减少对周边污染层的扰动。
②半固态样品、液态样品采集
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应根据样品性状,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采集要求采集。
③废水样品采集
废水样品采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进行采集。
(2)样品分析与检测
固态、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制样后,测定其污染物成分及含量;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
废水样品按照水质测定方法,测定其中污染物成分及含量。
6.2划分拆除活动施工区域
根据拆除活动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可将拆除活动现场划分为拆除区域、设备集中拆解区、设备集中清洗区、临时贮存区等,实现污染物集中产生、集中收集,防止和减少污染扩散。不同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标识,标明污染防治要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绘制拆除作业区域分布平面图。
6.2.1拆除区域
拆除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低风险拆除区域和无风险拆除区域。
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可能有损人畜健康或环境安全的物质以及高风险设备、建(构)筑物所在的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
一般工业原料、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低风险拆除区域。
一般性废旧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无风险拆除区域。
6.2.2设备集中拆解区
设立集中拆解区域,需要现场拆解的遗留设备尽量移至该区域进行拆解。可依托高风险建(构)筑物所在区域,设立高风险设备集中拆解区域。
6.2.3设备集中清洗区
可依托原有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等设立集中清洗区,并利用原有设施收集清洗废水。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可设立专门区域,建立设备集中清洗区,采取有效的废水收集措施。
6.2.4临时贮存区
需要在拆除活动现场临时贮存的遗留物料、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等,应根据环境风险程度,依托具有防淋溶、防渗、防逸散等条件的区域,划定临时贮存区,分类贮存。
6.3清理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
6.3.1分类
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对拆清理除区域内各类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进行分类清理。
对于收集挥发或半挥发遗留物料或残留污染物时,应在相对封闭空间内操作,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必要时可搭建密闭大棚(如农药生产企业污泥池的清理且周边存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情形)。
6.3.2包装和盛装
挥发性、半挥发性液体及半固态物质,须用密闭的容器贮存。
遗留物料及污染物的包装或盛装应满足现场收集、转移要求,防止遗撒、泄露等。原包装或盛装物满足盛装条件的,应尽量使用原包装或盛装物;不能满足盛装条件的,应选择合适的收集包装或盛装设施。
在包装或盛装设施明显的位置应放置标识标志或安全说明文件,载明包盛装物名称、性状、理化性质、重量、收集时间、安全性说明、应急处置要求等。
6.4拆除遗留设备
6.4.1一般要求
存有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的设备,应将可能导致遗留物泄露的部分进行修补和封堵(排气口除外),防止在放空、清洗、拆除、转移过程中发生污染物泄露、遗撒。拆除和拆解过程中,应妥善收集和处理泄露物质;泄露物质不明确时,应进行取样分析。
整体拆除后需转移处理或再利用的设备,应在转移前贴上标签,说明其来源、原用途、再利用或处置去向等,并做好登记。
设备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中未能排空的物料及污染物有效收集,避免二次污染。
6.4.2内部物料放空
根据设备遗留物料的遗留量、理化性质及现场操作条件,确定放空方法(可参照附4)。流动物料可利用原有管道、放空阀(口)等,通过外加压力、重力自流或抽提等方式放空。不流动物料可借助原放空阀(口)或在适当位置开设物料放空口,采用人工或机械铲除的方式清除,必要时可采用溶液稀释或溶解,达到流动状态后放空。残留较少或未能彻底放空的气体及残余液体,如有必要可采用吹扫法、抽吸法、吸附法、液体吸收、膜分离等方式清除。
6.4.3高环境风险设备拆除
设备放空后,应结合后期拆除、处置、转移等过程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影响情况,确定是否需进行无害化清洗。对需要清洗的设备,按照技术经济可行、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进行技术筛选(具体见附5)。
对于设备清洗、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禁止任意排放。
对于设备清洗、拆除过程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在相对封闭空间内操作,并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必要时可搭建密闭大棚。高环境风险设备拆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防范人体健康危害和环境突发事件。
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室外清洗作业。
6.4.4一般性废旧设备拆除
位于永久结构中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经论证留在原址不会导致环境污染且不进行拆除的,应使用水泥、沙子、石子等惰性材料将其内部填充后就地封埋,同时建立档案,保留设备位置、体积、原用途、材质以及完好性等记录,并附相关图像资料。辅助管道若与主体一同保留的,应使用惰性材料将其填充后与主体一并就地封埋。
地下/半地下设备拆除过程中清挖出的土壤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污染情况。
6.5拆除建(构)筑物
6.5.1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拆除
因沾染有毒有害物质而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建(构)筑物,可结合拆除产物环境风险、处置去向等情况,确定是否需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无害化清理。确需进行无害化清理的,应按照技术经济可行、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筛选适宜方法(具体见附6)。清理干净后按照一般性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高风险建(构)筑物基坑拆除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干扰浅层地下水,或采取有效隔水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6.5.2一般性建(构)筑物拆除
一般性建(构)筑物拆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扬尘、噪声等污染。
6.6清理现场
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对现场内所有区域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不遗留土壤污染隐患。
7 做好后续污染地块调查工作的衔接
拆除活动过程中,对识别出的以下区域,应当绘制疑似土壤污染区域分布平面示意图并附文字说明,保留拆除活动前后现场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为拆除结束后工作总结及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1.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建(构)筑物等土壤污染风险点所在区域;2.发现的土壤颜色、质地、气味等发生明显变化的疑似土壤污染区域;3.拆除过程发现的因物料或污染物泄露而受到影响的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