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后,京津冀进一步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重拳。
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部强调,“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注意到,作为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在工业污染物排放上的标准一致走在全国前列,此前钢铁、石化、水泥等高排放行业已经要求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此次更是在“2+26”城市全面推广,对于“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将起到积极作用。
地方可执行更严排放标准
据了解,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从执行行业与时间方面,按照新建项目与现有企业进行划分。
新建项目提出了三个要求: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而现有企业的规定则是,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上,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此外,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环保部强调,“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工业大气排放将大幅减排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等也已公布完成“大气十条”的目标任务。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仍是我国大气污染较严重地区,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仍有差距。早在2013年2月,环保部曾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6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2013年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制,其排放要求提高了多少?江苏省大气办负责人曾作过对比,以火电行业为例,按照我国2011年发布的排放标准,烟尘为30毫克/立方米,而特别排放限值为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现有项目为200毫克/立方米,新上项目为100毫克/立方米,但特别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对于此次在“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告诉记者,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高标准排放,结合季节和地域,对工业企业是不小的压力,对环保企业也算是机会。
但是,薛涛认为,如果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有可承担的运营成本,环保企业的收款也是无法保障的。相应排放技术的升级和企业真正的竞争力会在这种压力下得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