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河北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通过先进适用技术试点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全省含铬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全文如下:
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冀环治领办〔2018〕1号
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绝不允许焚烧下脚料污染环境”的批示精神,按照省政府第18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理工作”)。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河北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苏月赵鑫
联系电话:0311-87803573
传真电话:0311-87908505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李红彦
联系电话:0311-87802852
附件:河北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6日
河北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防治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高度,继续落实《河北省制革产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冀水领办〔2017〕33号),扎实开展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皮革行业清洁化、规模化、高值化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末端治理、产业化发展、兴利除害、变废为宝”的思路,迅速对遗存无主皮革废碎料进行清理、暂存、利用和处置,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皮革废物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通过先进适用技术试点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全省含铬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前一阶段排查基础上,结合冀水领办〔2017〕33号文件规定,从工商、发改、规划、土地、环保、质检、安监、电力、水利、交通运输和打击犯罪等方面,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细化职责分工,分解任务目标,确定治理企业范围,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划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量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追责标准,明确监察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
(二)迅速清理遗存废物。各地要立即排查、清理遗弃的无主皮革废碎料,将其送有资质单位合法利用、处置;对暂无合法处理渠道的,要统一收集至具备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的指定地点暂存;同时,监督新增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废碎料,必须送至指定地点规范暂存。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处置皮革废碎料的违法行为,避免新增无主皮革废碎料数量。无主皮革废碎料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依法承担。
(三)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依法制定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如实记录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皮革产量、排水量、危废和固废产量等,建立健全与生产记录相衔接的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和处置等事项,并登录省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四)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首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再生革和植绒粉,采用此技术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如不混入其它杂质,可全部利用且无新废物产生;优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皮革复鞣剂和含铬鞣剂,此技术将废碎料中蛋白质和铬盐制成皮革化工材料,全部回用于皮革生,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优先支持利用含铬污泥生产铬鞣剂技术,将污泥中铬盐生产成为铬鞣剂回用于皮革生产,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
(五)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的重点区域:辛集、无极、枣强、南宫、肃宁、蠡县、阳原等地,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资源化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的试点工作。上述各地有意愿开展试点的,要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指导试点单位于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
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试点项目应建设在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的重点区域内;2.无含铬废物合法处置去向的地方,应谋划建设试点项目,原则上日处理能力不低于当地日产生量的1.5倍;3.市政府负责选取试点项目和准许试点运行等工作;4.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开展实施方案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5.连续3年以上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无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可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6.试点单位不得接收省外危险废物。
(六)安装智能监控终端。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年产10吨以上含铬废物的产废单位,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附件1中产废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试点单位,按照冀环办发〔2017〕112号文件附件1中经营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地政府不得准许其投入运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
(七)合法处置一般固废。各地应建立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一般固废的管理机制,健全一般固废的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去肉工序产生的废渣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企业用于提取油脂;羊毛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洗毛厂加工利用;牛毛处理应首选用于生产氨基酸;普通污泥可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合法处置。严禁企业将一般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特别是工业废盐和牛毛应采用综合利用方式予以循环使用,要建立健全工业废盐和牛毛管理台帐,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渗等功能。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定期督导、调度、通报,切实把严管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组织监察机构逐月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如再发现非法遗弃、倾倒、露天焚烧皮革废碎料的,要对监管责任人员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排查工作漏报、瞒报、谎报、乱报和治理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特别是企业该取缔未取缔、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其不认真履职或乱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2月1日-4月30日)
结合前一阶段排查情况,在冀水领办〔2017〕3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该排查、清理的无主皮革废碎料,按照“该清尽清,绝无遗漏”的标准,立即统一收集、贮存到指定地点或送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对应关停取缔的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应停产整治的企业,先停产、后整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市要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环保厅;自2018年3月至5月,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集中治理情况和附表1、2、3,以市政府名义逐月报送省环保厅。
(二)试点建设阶段(2018年2月1日-12月31日)
拟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资源化利用试点的市,要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点单位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并将试点方案于2018年2月15日前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环保厅;自2018年3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将试点单位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和附表3,以市政府名义逐月报送省环保厅。
(三)省级督查阶段(2018年2月1日-12月31日)
省环保厅将结合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成立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及工商、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财政、质检、安监、电力、水利、卫生计生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部署、调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执法打击。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法倾倒、丢弃、遗撒和露天焚烧皮衣、裘皮、皮手套等废碎料,非法填埋、丢弃工业废盐和牛毛及将其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利用、倾倒废酸、废碱和含铬废物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保持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防污染反弹。
(三)建立长效机制。本次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制革园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任务和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加工废碎料无害化处置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依法取水、规范计量;电力部门负责监督、支持企业实施分路供电、单独计量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制革企业的清洁化改造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从土地供应方面支持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落地;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皮革行业和试点项目的减免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研究、积极指导企业采用清洁化和资源化的生产及利用固体废物的先进适用技术;财政部门负责无主皮革废碎料收、贮存、利用和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统一行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